旧版入口 | 入会申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相关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 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 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人气榜
  - 工地考核评分及其他相关表式
  - “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附表
  - 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样
  -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
  - 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样
  - 《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 市安质监总站-关于落实本市建筑
  - 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管道
  - 2016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 关于邀请参加《居住建筑室内装配
 
推荐
  - 关于公布上海市建筑装饰行业“信
  - 关于立即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
  - 关于开展上海市建筑装饰行业“信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
  - 2015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门窗幕
  - 工程质量治理资料汇编
  - 关于举办建筑幕墙应用技术行业论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关于开展2014第六届中国长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0-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共1页 [1] 当前第1/1页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9071号-1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伊犁南路111号10楼  邮编:201103  电话:021-5237537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