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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日期:2014-1-1 16:06:58
 

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 总 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 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可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其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三)丙级

  可以承担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

四、 附 则

  (一)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建筑内部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板块饰面、地面、裱糊与软包、细部、涂饰及建筑外维护、保温,浴厕间防水、设备及电气专业配套支线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体结构、非主体钢结构、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室内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二)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乙级资质或丙级资质。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中1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3项,或2级工程项目设计不少于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1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安全保障及环保措施。

  (二)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钢结构设计经历,并主持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加过2级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必要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二)乙级

  可承担轻型钢结构2级工程和索膜结构、压型拱板工程设计。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仅限于低层钢结构房屋天然地基基础的工程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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