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条例》、《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开展新增建筑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增玻璃幕墙”)应当缴纳专项应急维修资金。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全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市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户核算、统筹使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招标确定的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开立本辖区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并签订账户服务协议,明确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专户监管的权利义务。
每幢玻璃幕墙建筑物应当在专户下设立虚拟分账户,按照标准分摊每个业主专项应急维修资金,并按业主为单位分别核算。当玻璃幕墙建筑物产权发生变更时,产权变更双方应于产权变更日起30日内将产权变更信息书面告知专户银行,办理虚拟分账户更名手续。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户银行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布各区、 县专户银行营业网点和相应的银行账号。
四、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按新增玻璃幕墙工程中玻璃幕墙分项工程造价8‰计算。如玻璃幕墙分项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按新增玻璃幕墙工程中玻璃幕墙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相关责任保险的,可免除缴纳专项应急维修资金。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携带下列材料到专户银行缴存相应金额的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对所缴存的专项应急维修资金总额进行核对。缴存完毕后,由专户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一)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缴存单(具体详见附件,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下载);
(二)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如采用招标发包的),或者经审查合格的新增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玻璃幕墙面积的相关材料(采用玻璃幕墙面积计算的)。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提供专户银行收款凭证或者符合要求的建筑玻璃幕墙相关责任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规定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仅用于新增建筑玻璃幕墙的应急处置。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收益应当存入专用账户,归缴纳人所有。当发现新增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时,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新增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及时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对玻璃幕墙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排除隐患。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先行在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中列支,并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当事人按实补缴。
八、专户银行应当建立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确保信息准确。
九、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缴存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且先行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十、新增玻璃幕墙专项应急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和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