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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1-8-2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文件

 

沪装协(2011)第036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筑幕墙施工企业:

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763号),联合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文件中明确了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主要内容、方式和步骤。

同时,对本会和所有在沪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包括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沪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等报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幕墙专业委员会(见附表1)。

二、在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15日),对于本企业承担施工且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所有玻璃幕墙建筑,由本企业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后,每个项目都应分别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沪建交联[2011]763号附件)。对于无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玻璃幕墙工程的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应由企业填写附表2,并加盖公章。

对于在建玻璃幕墙建筑,请各施工单位填报《上海市在建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以上表格均请加盖公章,于2011826日前报协会幕墙委。

三、在整改阶段(920日-1230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产权单位进行整改。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

四、在巡查阶段(201211日-330日),市建交委、市房管局将会同我会和相关单位组织巡查组,对各区(县)玻璃幕墙建筑进行整改巡查,检查自查整改落实情况。

请各施工企业按沪建交联[2011]763号文件精神和以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部门:建筑幕墙专业委员会

地址:静安区万航渡路88814C  邮编:200042

联 系 人:刘    阮蓓旎

咨询联系电话:62109937   传真:52375370

上海幕墙网网址:www.shmq.net   邮箱:bz@jzmq.com.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表1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无玻璃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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