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4]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遏制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二个月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为:租赁单位、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的责任落实及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实体安全状况。
二、时间安排
9月份为企业、现场项目部两级自查自纠整治期,确保在建所有工地在自查自纠整治期实现全覆盖。
区、县、专业监督机构在自查自纠整治期内,应加强巡回检查。
市安质监总站在10月份组织集中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内业资料
1、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不符合相关程序;
2、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
3、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及安装拆除工未持证上岗;
4、未签订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5、未进行起重机械拆、装安全技术交底;
6、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检查、整改记录不齐全;
7、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附着不符合规定;
8、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记录不齐全。
(二)实体状况
1、塔式起重机
(1)载荷、行程、起升、回转、变幅等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
(2)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
(3)基础与承载力不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4)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5)主要承重结构开焊、开裂、变形、严重锈蚀;
(6)吊钩、滑轮、卷筒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7)钢丝绳、吊索具的规格、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
(8)附墙架未采用标准产品、未进行设计计算。
2、施工升降机或物料提升机
(1)地面防护围栏不符合规范要求;
(2)停层平台等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3)未按规定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且灵敏有效;
(4)极限开关、上限位开关及下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
(5)钢丝绳的规格、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
(6)附墙架未采用标准产品、未进行设计计算;
(7)吊笼门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
(9)未按规定设置通讯装置。
四、工作要求:
1、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健全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安(拆)装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拆)装方案,安装、拆卸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
3、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全覆盖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4、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总承包企业、安(拆)装单位及检测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检查结果
对违反整治内容的工地将责令停工整改、当季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结果为不合格;对违反整治内容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