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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日期:2009-1-4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
一、申报示范项目类型
示范项目类型分为: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要求
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项目可以是设计阶段、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
按65%或高于65%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按现行节能50%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技术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或既有民用建筑,其建筑围护结构及设备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
三、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
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又满足以下规模与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得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
建筑规模: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大于20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须大于50000平方米。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建筑规模:住宅小区大于10000平方米;单体公共建筑大于20000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1)技术要求: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或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5。
(2)应用规模:新建建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应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或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的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四、补贴标准
1、执行65%及以上节能标准的新建项目,按照实际节能示范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助50元;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住宅建筑按实际节能改造的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助100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实际节能改造的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助50元;
3、可再生能源与建筑应用项目,按照实际节能示范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助50元;
4、对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指南两个扶持标准范围的,只能享受一项补助;
5、单个项目的扶持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6、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地方须配备配套资金的项目外,已得到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7、经批准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建筑节能办签定“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管理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8、示范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
五、申报程序
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节能办进行申报(“四高”住宅小区中满足65%以上节能标准的新建住宅,可先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报),市建筑节能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办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jsjtw.sh.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无异议,由市建设交通委分别授予“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上海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相关证书。
对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示范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确认。经市节能减排办确认的项目,向市财政局申请分两期拨付批准资金,其中首期拨付50%;项目竣工后,经测评、评审、批准后,再拨付50%。
六、申报材料要求
在提交申报材料中应有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通过初审后填此表)。
 
附件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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